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学校实验教学条件,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 11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北京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经费(以下简称“建设经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重点支持本科实验教学实验室,特别是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
经费支持的项目应满足学科发展的需要,能够促进本科实验教学能力的提升或有助于实验教学条件的改善;
经费分配应公开透明,突出重点。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经费申请和审批
凡在设备部登记注册的教学实验室(包括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教职工,皆可申请本经费。
经费主要支持本科实验教学内容的调整或新实验的开发;新的实验技术或方法的引进;实验仪器的购置、维修、维护、升级改造或研制开发;实验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共享;以及其他与本科实验教学相关的研究项目。
申请者应填写《北京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经费申请表》,由相关院系主管领导签章后于当期截止日期前报送至设备部。
设备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与学校本科实验教学相关的业务费、设备费、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不可用于助研费、餐费、物业费等,具体参照《北京大学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暂行规定》(校发【2017】215号)规定执行 。
经费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立项申请中所列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如确因人才培养需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需提交项目调整说明,所在院系签章并报设备部审批后执行。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请人应按时提交经院系签章的项目结题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的具体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等(如与原报告中的预期效果有差距须说明原因);如项目未能按期结题,应提交延期说明。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申请人不得申请新的建设项目。
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其所有权皆归北京大学所有。
第四章 附则
本经费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