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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管理规章

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评审奖励办法 校发【2006】265号

发布时间:201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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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评审奖励办法

(2006年11月28日第6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大学实验室和实验技术队伍建设,鼓励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总结经验,推广先进,促进实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学校特设立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北京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

奖励的评审工作由主管校长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

(一)评选范围

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是指列入学校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是指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从事实验教学工作、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教师。

(二) 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体制与队伍

(1) 实验室管理体制健全、合理。

(2) 人员层次、结构、数量合理,全体人员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

2.完成任务

(1) 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验室,教学任务饱满,教学效果良好,在实验教学内容、方法上进行探索和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并获得突出的理论或实践效果。

(2)承担科研任务及测试服务的实验室,能够按计划要求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用户反映良好。

3.科学管理

(1)实验室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

(2)所有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良好,最大限度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协作共用,资源共享。

4. 安全卫生

(1) 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

(2)有安全防护措施并积极落实。

(三) 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工作态度和作风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 热爱实验室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能在工作中团结协作,互相配合。

2.成绩和贡献

在下述某一或几方面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者:

(1)在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工作方面成绩显著者;

(3)在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4) 积极开发、研制仪器设备、实验装置并取得优秀成果者;

(5)积极为教学、科研创造良好的实验条件,任务完成出色者。

(四) 评审程序

1. 各院(系)组织初评和推荐。

2. 各院(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上报推荐名单

3.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考察和评审。

4.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在公示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应由专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议,并提出答复意见。

5. 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五)评审时间

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六) 奖励形式

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将颁发证书和奖金。

三、北京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

(一)申报范围

在本校实验室完成的实验技术相关工作均可申报:

1.实验技术及测试方法的研究和开发成果;

2.实验装置的设计、制作和改造;

3.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扩展、开发,以及维修技术;

4.其他与实验技术相关的成果。

(二)申报条件

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过校级以上(含校级)技术鉴定,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实验技术成果;

2.虽未经校级以上技术鉴定,但已实际应用,效益好的实验技术成果;

3.在较大范围内被公认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有重大意义的实验技术成果。

4.为便于成果管理,凡已正式获过奖的项目,不能再重复申请。

(三)评审程序

1.申报者填写《北京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表》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2.经院系推荐,连同必要的技术资料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3. 评审专家组对院(系)推荐的实验技术成果进行评审。

4.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在公示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应由专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议,并提出答复意见。

5.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评审时间

实验技术成果奖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五)奖励形式

实验技术成果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对评定的获奖项目将颁发证书和奖金。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经2006年11月28日第6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