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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对进口国外管制类产品的申报及管理办法(设备部发【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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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规范国外管制类产品进口的申报及后续管理,参照国家有关《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作为学校进口设备管理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申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并负责后续管理。

    申报

    一、进口国外管制类产品时,最终用户需准备如下内容:

    1、如实提交产品中、英文对照的最终用途及确切的使用地点;

    2、提供确保能直接联系到本人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申报《说明》时,商务部要求对申请人手机进行验证;

    3、提供项目立项书或项目任务书、采购资金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4、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最终用户提交的最终用户承诺函(见附件一)

    二、依据最终用户提供的资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进口办(以下简称:进口办)行文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主管校长批复并在《说明》文件亲笔签名,出具北京大学抬头纸打印、盖章的“项目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正本,由进口办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上提交;商务部初审合格后通知申请人面谈并递交相关书面材料。

    四、一般情况下商务部将在收到合格的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说明》或做出不予办理的决定。

    五、经商务部审核出具的《说明》由外贸公司通过出口商递交出口国政府申请出口许可证。

    后续管理

    六、《说明》)是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向出口国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最终用户已进口的国外管制类产品只能用于向商务部承诺的最终用途并放置在申报地点使用。未经商务部批准,不能用作他用、不能转运、也不能向其它目的地再出口。

    七、及时向商务部报告进口物项的到货及实际使用情况。

    八、申请人有义务予以配合接受商务部产业安全及进口管制局工作人员的实地核查。

    九、出口国政府提出进行最终用户访问要求时,最终用户应立即报告商务部,不得擅自接受出口国政府的最终用户访问要求或安排访问。

    十、获得《说明》后,相关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由进口办负责立卷存档、妥善保管不少于三年,以备商务部抽查。

    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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