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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规章

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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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委托业务,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设备部)采用公开遴选方式,通过公开报名、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择优产生的,受设备部委托代为组织采购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备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实施的仪器设备类采购项目。


第二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准入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专门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人员,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审核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协助审核采购合同等各环节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四)设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开展采购业务的办公条件,具有档案存放的固定场所;具备开展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备部与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对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采购代理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为采购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经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承接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其所承担的委托项目,应当选择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合理配备项目组专业人员,建立稳定的项目团队。

第八条 一个服务周期内,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或更换。确需调整或更换的,应经设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应设备部要求需要对项目负责人进行更换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接到设备部通知后于3个工作日完成项目负责人更换及工作交接。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设备部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采购文件资格审查等实质内容时,应当取得设备部确认及同意,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并采纳采购人的意见。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落实监管责任,组织专家依法依规审核采购文件。排除采购文件中具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排他性的不合理条款,保证采购文件的合法合理性。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信息(含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保证采购信息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在采购信息公告后,若出现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设备部同意后,做出澄清和修改,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有关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协助设备部组织采购文件论证、开标、评标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按照项目需求抽取相关领域的采购评审专家,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并承担项目采购文件论证、评审环节的专家费。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评审专家或利害关系人,不得干扰或影响其他评委公正独立评审,评审过程如发现评委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或随意否决响应时,应当予以提醒或劝阻,并及时向设备部报告。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协助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核对资料,完成评审报告并报设备部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按规定向供应商退还保证金。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受理项目质疑时,需经设备部审核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询问质疑,并协助设备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形成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真实、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委托的采购项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形成电子文档。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工作文件一并存档备查,并随项目资料一同移交设备部。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委托项目资料的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结束后十五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纸质版移交采购申请单位,并将所有采购资料汇编形成电子文档,移交设备部。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采购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配合设备部积极推进和使用学校的采购全流程系统以及电子招投标系统。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学校相关规定公开遴选。入围名单提请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后,由设备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方可委托代理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五条 设备部对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项目考核与年度考核机制,按照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定期公开遴选。

第二十六条 承担委托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由设备部根据各代理机构当年已承担采购项目的金额、数量,采购代理机构得到的考核结果(按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以及其他需考虑的情况分配产生。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项目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所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申请单位或个人、投标人有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包括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和采购资料保存情况;

(六)质疑或投诉项目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考核由采购申请单位在每个采购项目结束后进行,年度考核由设备部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 在采购代理机构完成委托采购项目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采购申请单位根据《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考核评分表》(附表一)对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后将考核表提交至设备部,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本次项目考核合格。

第三十三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设备部要求提交书面形式年度考核总结报告,针对全年已开展的采购工作进行年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

(一) 本年度项目经理及团队人员调整情况;

(二) 本年度政策法规的更新和学习情况;

(三) 本年度项目整体完成情况;

(四) 本年度经验总结和建议意见;

(五) 其他需要总结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年度总结后,设备部对采购代理机构年度总结真实性进行确认,并按照《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评分表》(附表二)对该年度代理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设备部组织年度考核评审会,考核组主要由年度内采购申请单位代表组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进行现场述职。考核组成员根据年度总结和述职情况,按照《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评分表》(附表二)进行评价。

第三十六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总分计算公式为:

年度考核总分=设备部年度考核评价平均分×40%+考核组年度考核评价平均分×40%+年度内项目考核评价平均分×20%

第三十七条 设备部在汇总年度考核总分后,依据分数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排名。根据考核汇总情况,学校有权决定淘汰表现较差及排名最后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予以保留并续签下一年度委托代理协议。此外,排名顺序将作为次年项目委托和新一轮采购代理机构遴选的重要参考,以资鼓励。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取消其采购代理委托业务,并不得参加下一次遴选: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经营活动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

(三)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学校权益;

(四)未依法依规从政府部门指定或学校认可的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六)利用工作之便从采购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

(八)隐瞒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

(九)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

(十)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十一)未经设备部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将委托项目违法分包或转包给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设备部将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设备部提出书面申诉。设备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十条 设备部负责将年度排序结果在设备部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是规范设备部招标采购委托业务和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设备部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同国家将来颁布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考核评分表

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项目名称: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评分

人员配备(5)

人员配备充足、稳定、资历经验满足要求,有专职的项目负责人;


服务质量(10)

全过程服务细致、耐心;

服务态度端正、各方面周到、无疏漏;

与有关单位和个人沟通态度和效果良好;


政策执行(1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保守技术和商务秘密;

熟悉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避采购人风险,提出合理化建议;


进度保证(5)

执行效率高,及时提交工作文件、按时完成委托事项;


文件质量(60)

公告信息(没有错误、格式正确);

采购文件(没有错误、格式正确);

评审报告(没有疏漏、格式正确);

采购文件编制合理,文件清晰、完整;


资料移交(5)

及时、完整移交有关资料。


合计(满分为100分)


其他说明事项(违规违纪情况、影响学校采购活动情况、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建议等):





填报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


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采购代理机构年度考核评分表

采购代理机构


评议人


考核日期


考核评分项

评分依据

分值

得分

文件编制质量

公告信息、评审报告(没有疏漏、格式正确);

采购文件编制合理,文件清晰、完整;

优

21-25


良

16-20


中

11-15


差

0-10


项目执行效率

反馈及时、执行效率高,及时提交工作文件、按时按要求完成委托事项、废标率低;

优

21-25


良

16-20


中

11-15


差

0-10


服务人员水平

人员配备充足、稳定、资历经验满足要求、有专职的项目负责人、政策水平高、服务态度好;

优

21-25


良

16-20


中

11-15


差

0-10


质疑投诉处理能力

处理态度积极、程序完善、有效规避采购人风险,提出合理化建议。

优

21-25


良

16-20


中

11-15


差

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