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价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单价人民币500元(含)至1000元,总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批量品种且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家具,由设备部负责建账管理。
2.其他情形的,单价人民币200元(含)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家具,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建账管理。